购房时缴纳的
定金并非无法退回,然而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对于购房者而言,若想要取回所缴之定金,通常会面临以下几种情形,此时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主张返还定金权利:
首先,当开发商尚未获取到《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也就是不符合
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其与购房者之间所达成的
购房定金协议将被视为无效。依据我国《
民法典》中关于
无效合同处理原则的规定,无论双方签署的是《认购协议》还是未曾提及定金退还事宜,开发商均需无条件地将定金归还给购房者;
其次,倘若开发商虽然未能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却故意隐瞒关键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信息声称已经取得该证书,那么开发商就必须对这种行为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除了需要退还购房者的定金之外,还应当
赔偿购房者因
资金占用而产生的利息以及其他相关
财产损失;再次,在开发商满足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并成功获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如果双方仅约定了购房者如拒绝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便无权请求退还所交
付定金,那么购房者可基于此项约定显失公平的理由,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该约定的申请,进而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的全部现金;
最后,若因开发商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顺利签订,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比例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