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乃是正常
诉讼程序中法院对
当事人提
起诉讼进行审核,若审理过程中发现其诉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时所做出的一种结论。然而,倘若当事人诉求完全符合法定要求,那么法院理应予以接纳,不应以驳回起诉为最终结果来结案。就如同
一审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所做的
裁定驳回起诉,这种做法实属不当,应当予以纠正。对于不服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如经
二审法院审查发现存在此类问题,则应撤销原裁定,并将案件
发回重审。原因在于,原审法院已经对该案件进行了
立案和审理,无需再次指定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七条第二审人
民法院审理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如认为一审裁定有错误,应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