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当房屋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导致
消费者遭受经济上的损害时,开发商应支付相应的
赔偿款项。具体而言,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中所明确的条款,即若出现一方
当事人不
履行合同中的某项义务或未按照协议条款内容履行义务的情况,他/她应当承担起继续履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及赔偿相关损失等
违约责任。同时,根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按照与
购房者签订的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如期交付给购买者。如果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期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及时通知购买者。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