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该房
产权属存在纷争且无法完成
过户登记手续,我们需要明确了解相关规定。按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实施的第三条要求,任何关于不动产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以及查封登记等事项均应严格遵循本条例的具体规定与操作规程。同样,根据条例中的第二十二项条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面对登记申请时,如果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都有权拒绝进行登记,并且必须以
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明确的告知:
首先是违反了国家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相关规定;
其次是存在着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的权属争议问题;再次是申请登记的
不动产权利已经超出了规定的期限;
最后是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进行登记的特殊情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