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在经过书面催告之后,其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然而却提出延迟交房的合理解释时,在此种情况下,
购房人无需采取解除
购房合同的措施。尽管非因
不可抗力因素或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免责事项所致,但这属于购房者可接受的风险范畴之内,例如开发商可能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而短暂停工,目前已经恢复施工等状况,此时,购房者有权选择继续耐心等待,同时向开发商索取相应的
违约金作为补偿。若在经过书面催告之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依然未能履行义务,且未提供任何合理解释或一味地推诿、逃避责任,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请求
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
违约责任,
赔偿自身因此遭受的
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请求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
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
担保人对
债务人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
担保责任,但是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