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遇房地产开发商
延期交房的情况时,广大
购房者往往会对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感到迷茫。首先,购房者应当积极寻求与房地产开发商展开友好磋商的可能性。在双方沟通磋商的过程中,如有可能达到共识,那么便可将相关协议内容以
书面形式加以确认;若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此时业主便需慎重考虑借助专业
律师的力量启动
诉讼程序,以此捍卫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在此次诉讼程序中,业主有权主张开发商支付
逾期交房所导致的
违约金。同时,若符合法定条件,业主亦可行使解除
购房合同的权利,同时向开发商索取
退款并
赔偿相应损失。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
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