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和约要求如期交付房屋,业主有权向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同时,业主还享有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若开发商出现晚于合同约定日期交付房屋或买方出现
拖欠购房款项未及时缴付等情况,在接到双方的催促告知后,超过了三个月的合理宽限期仍然未能得到妥善解决,那么任何一方都有权申请解除这份
购房协议。倘若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或双方
当事人在
购房合同时未对此作出具体约定,则在经过另一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可延长至三个月。若另一方当事人并未发出催告通知,则解除权人自得知或应当知晓解除事项发生之日起,有一年的时间来决定是否行使解除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