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部分情况下,
购房定金是不可退还的;然而,在少数特定的情况下,
定金仍有可能被退还,但是,要求购买者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如果由于自然因素或特殊原因导致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者因为协议及
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不能够达成共识,且这并不属于任何一方的责任,那么定金便可以予以退还。当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售房者违约的情况,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时,定金可以得到双倍的返还。此外,根据我国《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明确规定:若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开发商不仅不得销售该商品房,同时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
购房者已经支付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就“定金”的退还事宜做出过约定,开发商都必须无条件地将定金退还给购房者。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