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逝世子女遗产的处置实践方法如下所述:若其在世期间已经订立了详细
遗嘱,则依循遗嘱中的明确规定进行
继承分配;倘若并未留下遗嘱但保留了具有
法律效力的
遗赠协议,同样根据这份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传承;如果既无遗嘱又无遗赠协议,那么就只能按照法定的
继承顺序进行分配。当
继承人的身份得以确认并继承的事宜启动时,应当首先由
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进行继承,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无权参与;若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全部缺失,则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接手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
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
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