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阁下有意终止已完成交付的房地产
定金交易,阁下可选择与卖方进行认真细致的沟通商榷。然而,在特殊的五种状况之下,买方依法有权要求卖方退回其
购房之定金。依次来看:第
一,若开发商在与买方签订认购意向书后,未按规定期限内履行承诺,即将其已承诺出售的房屋再次转卖他人,致使未能按计划正常签署正式合同,此时,开发商有责任以双倍于定金数额的金额补偿买方的
经济损失;第
二,如果开发商未能获取相关合法资质证书用以执行
商品房销售业务,抑或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顺利签署正式合同,乃至因此导致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在此情况下,开发商亦应全额退还买方定金,同时承担买方可能蒙受的任何经济损失;第
三,若双方仅因在正式合同及其附属协议中的具体条款上存在分歧,且此分歧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无关,从而导致最终未能成功
签署合同,则双方均不构成违约行为,此时,开发商仍需全数退还买方定金;第
四,若认购意向书中对于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要素未作明确约定或约定含糊不清,以致双方对此类问题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导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此时,开发商亦须向买方退还全部定金;最后,若因非人为因素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缔结,卖方亦必须将定金原封不动地归还给买方。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