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尚未签署
购房合同而欲追回已交付的
定金,其
处理方式应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首先需要审查的是双方在支
付定金之时所达成的共识。若此过程中并无明确表述,通常情况下可考虑退还款项,具体事宜可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
其次,若由于一方原因导致
买卖合同无法顺利缔结,则需遵循
定金罚则。例如,若因开发商自身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签订,买方有权向开发商提出退还相应定金的请求。然而,若问题源于买方自身原因且开发商在此过程中并无任何隐瞒行为,那么买方仅能单方面索取定金,同时还须依照认购书中所载明的相关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如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建议买方积极与开发商展开沟通和协商。
最后,若因对
商品房合同及其
补充协议的内容存在分歧而未能成功签约,则定金理应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因不能
归责于
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