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缴纳完
定金之后,若有不再购置意向的情况出现,关于定金的
处理方式则可分为两大类:
(1)若买卖双方经过友好磋商达成一致意见,选择解除
购房合同,那么收取定金的一方应全额返还已缴纳之定金;
(2)若收取定金的一方有意维持合同有效,而交
付定金的一方却不想再履行购约,便构成了
合同违约,在此种情况下,收取定金的一方可选择不予退还定金或者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后再行返还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