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延期交房的
赔偿问题上,现行规定明确提出应将
违约金设定为每延迟一天即向
买受人支付
买卖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补偿。若
当事人因认为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而寻求调整,则需遵循以违约金超过实际可能带来的损害(即损失)的30%为基准进行适度缩小;反之,若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请求提高时,则应根据违约行为实际导致的损失来核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