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
卖房屋交易中,如若买方单方面出现违约行为,其所支付的
定金往往便无法收回;然而,若是由于某些特殊或
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导致双方无法订立正式的商业合同,或者因为双方对于协议和
补充条款的具体内容未能够达成共识,从而使
合同签订受阻,这两种情况都无需任何一方承担责任,此时买方则有权索回其所缴纳的定金;反之,如果卖方主动违约以致交易失败,那么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还双倍定金作为补偿。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