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如果出卖人未能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限交付房产,那么这种行为便被定义为延迟交付房产。针对此类情况,买受人有权向开发企业发送书面的督促函件,并就合同的最终
执行期限进行重新协商和确定。值得注意的是,如若催促函件发出后的三个月内未得到有效回应,买受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行使解除权,此时出卖人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及
违约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