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未对此类案件的
二审开庭时间作出明确的限定,仅就宣判时间设定了内在的约束性。按照相关规定,此类案件应于受理之后的两个月内予以宣判,最晚也不能超出三个月的期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零二条规定,针对
公诉案件的审理,法院应在受理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宣判,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则需经过上级法院的批准,且最长延长期限为三个月;若涉及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所述情况之一者,则需经上一级人
民法院的批准,方可再行延长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