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支付
购房定金之后,若购买者决定放弃购买该房屋,则可与卖方进行友好协商以解除
购房协议。然而,卖方有权利选择拒绝退还所收取的
定金。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
书面形式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
付定金,以此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正式生效。同时,根据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当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其
债务时,定金应被视为价款的一部分或予以收回。而对于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之,如果是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则必须向支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