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期房预售需要签署三份相关的合同,即由开发商保留一份、
购房者持有一份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保存一份。所谓期房预售合同即是
商品房预售方与预购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规定了预售方需在约定的期限内向预购方转移已建造完毕的
商品房的所有权,相应地,预购方则应向预售方支
付定金或者部分房款,并且按照约定的日期接收商品房的书面协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
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
代理人办理。委托
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