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卖方未能及时交付所
购房产,买方有权提出
警告与催促,然而若经过催促后,买方在合理期限内(即三个月)仍然无法获得房产的实际占有和控制,那么其享有退货的权利,然而这种权利的行使应当在催促行为完成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开发商
延期交房经催告达到三个月的可以退房。购房者可以发出书面催告,与开发商约定合同最终履行期限;催告达到3个月以上购房者可以行使解除权,要求开发商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