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楼宇由于质量缺陷导致坍塌
意外事故发生,受害者有权向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追究其法律上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在建筑结构、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崩塌等情况时,对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将共同承担起
连带责任,除非他们能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楼宇的质量并不存在任何缺陷。因此,当楼房因质量问题而倒塌,受害者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赔偿后,有其他
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