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与
购房者所签订的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则可视为该企业存在违约行为,购房者有权据此追究其
违约责任。若在经过合理催告后的三个月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无法完成
房屋交付且未向购房者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和说明,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解除与该企业之间的
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该企业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
经济损失。然而,如果在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如期完成房屋交付,那么购房者将无权解除与该企业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但仍然有权要求该企业对因
逾期交付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
赔偿,具体金额应根据逾期交付的实际天数计算。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
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