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已经交
付定金购
买房屋的事宜,
定金是否能够退还,以及若想取回定金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我们作出以下解析:第一种情况,如果由于
购房者自身的原因,例如未能按时达成预售合同的签署等行为造成合同无法达成,那么这时,购房者便失去了索回定金的权利;另外一方面,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如果他们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与其他方签订了预售合同;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与购房者签订了预售合同;又或者在向购房者支付定金之前,没有告知其所购
商品房已经被查封、
抵押等实际情况,那么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应该按照双倍的金额来返还购房者的定金。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情况属于不可归咎于开发商和购房者的因素,比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了
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未能顺利签署,此时,开发商也应将定金全额返还给购房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