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是否能够首先接受对方交付的房子呢?答案是肯定的。业主可以采取邮寄或亲自送达催告通知书,强烈要求开发商尽早履行
房屋交付义务,同时必须对因迟延交房所导致的时间成本和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额外费用进行
赔偿。如果经过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无法如期交房并且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那么业主就有权利单方面解除
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
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