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
购房者或开发商任意一方因素导致
商品房销售合同未能签署成立,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关于
定金的具体条例来加以处置,即倘若系购房者出于自身原因放弃购买意愿,那么违反约定未承担相应义务的购房者便无资格索回所缴纳的定金;相反地,倘若是开发商违反承诺未能出售该待售物业,收受定金的开发商必须向购房者加倍
赔偿已收取的定金。当买卖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对于标准版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无法达成共识并最终无法
签署合同时,无论是哪一方均不构成违约行为,此时开发商有责任将全部定金如数退还给购房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