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开发商所提供的合同文本为统一格式。其中主要包含了
商品房预售合同(即购买尚未建造完成之房屋的合同)以及
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购买已经建成并经过验收合格、已领取房地
产权证书的房屋的合同)这两大类。它们之间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预售合同在
商品房预售阶段应用于交易过程中,而当房屋建设完工且正式交付使用之后,
购房者需要支付全部房价款项完毕后方能进行房产所有权
过户等相关手续。
其次,商品房
销售合同则适用于商品房现房(即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并且获得房地产权证书的商品房)的销售环节。因此,对于目前正在签署的预售合同而言,待到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之时,便无需再另行签订出售合同,而是可以直接办理房产所有权过户手续。然而,若预售合同系在1997年5月31日之前签订的,那么按照合同本身的约定,仍然需要在房屋交付使用之际签订出售合同,
然后才能办理房产所有权过户手续。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
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