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
购房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房屋交付行为,则被视为构成违约。此时,
购房者有权要求依照法律
法规行使其权益,即要求开发商履行原购房合同中所约定的房屋交付义务;同时,开发商还应就其
违约行为向购房者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
在此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开发商未能按照购房合同履行相关义务或履行不当的,应当承担起包括但不止于继续
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
赔偿损失等在内的
违约责任。此外,根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三十条的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如期交付至购房者手中。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是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或双方在合同中已事先约定的其他原因导致房屋交付延迟,那么开发商应及时通知购房者并说明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