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
拆迁而涉及房产交易的延期交付问题,可以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补偿事宜。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获取的
补偿金水平可以被设定为每
逾期一天向买方支付买卖总额的万分之五作为
违约金。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比率并非一成不变;倘若双方达成共识并自行确定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那么并不必须硬性要求达到百分之五的比例;若经调查发现
违约金过高,则可通过司法程序申请适当降低。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延期交付房产的违约金并无固定的衡量标准。从买卖关系的角度来看,买方之所以能够获得房产,其代价便是支付了事先约定的
购房款项,换言之,买方能够享受到租金收益的前提条件是买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因此,如果我们将"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定义为净利益的话,那么在卖方延期交付房产的情况下,买方所遭受的损失便可以理解为租金收益减去购房成本,其中包括分担的购房款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由此可见,所谓买方在购
买房产过程中所占用或借贷的资金在延期交付房产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实际上已包含在租金收益损失之中。
《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减损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
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第五百九十二条【双方违约和与有过失】当事人都
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