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购房协议签署之日起满三个月。在
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缔结了销售合约之际,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若采取
逾期处理的方式,将构成对合同相关条款的违背。为防止
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购房者可能会选择申请
退房。然而,对于逾期处理的时限有着明确的规定。若经过催告后,
延期交房的期限已达三个月之久而仍未实现交房,则购房者有权提出退房申请。在此过程中,购房者可向开发商发送书面催告函,并与其商定合同的最终履行期限;若催告期满后,开发商仍无法如约交房,且
逾期超过三个月,那么购房者便可行使解除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