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交易中,通常我们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仅有
订金具备退还资格,而
定金则不支持退还。然而,也存在某些定金能够得到返还的特殊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未履行其在合约中的义务,那么其必须如数退还所收定金给支付方;
其次,若收取定金的一方虽然履行了其应尽的
债务,但是其履行的行为与合约约定不符,同样需要全额退还所收定金给支付方。此外,当出卖方以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方收取定金,以此作为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担保时,如果由于
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导致无法顺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出卖方应该按照定金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最后,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功签订并非由于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造成,而是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那么出卖方就有责任将定金原封不动地退还给买方。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