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品房交付延期问题,分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延期状况:第一种是由于工程进度延迟或政府部门相关手续的处理效率较低导致的交付阶段的拖延;另一种是非正常延期,这主要源自于房地产开发商财务状况相对疲软,或是政府手续办理过程中出现了
法律纠纷以至于无法顺利进行等复杂原因所造成的无法按时完成交房任务。在第一类正常延期交付的情境下,若由于情势变动或
不可抗力因素所引发的交付延迟,开发商将有资格获得豁免权,即无需承受因交付延期而产生的
违约责任;然而,除此类特殊情况外,无论开发商延期交付原因如何,均需对其行为负责,
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追索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提出
赔偿请求。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