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房地产开发企业
延迟交付房屋的困境时,购
买房屋的
消费者应及时采取措施催促对方
履行义务:
首先,如果购买方想要
解除合同,务必事先进行相关的催告行为;
其次,倘若在经过书面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内,房地产开发商仍旧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购买方即可依法取得
合同解除权;换句话说,购买房屋者仅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便可合法解除合同:其
一,房地产开发商存在延缓交房的违约行为;其
二,在购买方进行有效催告之后;其
三,购买方在接到催告后的三个月内,房地产开发商仍未按期交付房屋。此外,购买方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的
有效期自催告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即解除权的有效期为一整年。在此期间内,购买方均有权随时向房地产开发商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而若超过此期限,购买方将永久失去解除合同的权利。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