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契约应当详细载明以下关键条款:包括
买卖合同各方主体以及预售
商品房本身的基础信息;包括房屋价格与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的安排;包括商品房交房标准与收楼时间表;涉及房地
产权属证书办理的相关事项;针对可能出现争议情况的解决方案;关于
违约责任的明确约定等。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
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
代理人办理。委托
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