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诉讼程序中,确定
案件受理机关至关重要。依据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针对房地产争议案件,通常实行属地专属
管辖原则,换言之,应向房产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然而,若双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部分义务,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存在差异,此时便可将被告住所地及约定履行地作为
管辖权的依据。倘若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且约定履行地并非原、被告住所地,那么仅能以被告住所地为唯一管辖法院。深入理解并掌握房产纠纷
诉讼地点的相关知识,有助于
当事人选择最适宜的司法机构,从而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