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九条规定,如房屋之
主体结构质量不达标而无法交付使用,或
房屋交付使用后,经过权威机构核验确认其主体结构确实存在不合格现象,买方请求解除此项合同并主张相应
赔偿的要求,应当给予充分支持与回应。同时,该法典之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倘若房屋本身所存质量问题对居民之日常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买方有权提出
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条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
保修期内,
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