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逾期交房的具体表现形式,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合同明确规定的交房日期未能如期实现;
其次是超过了预定的交房期限才实现交房;
最后则是虽然按时完成了约定的交房时间,但是房屋本身并不具备合同约定的
交付标准。对于卖方来说,如果他们拖延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
购房款项,经过催告之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履行义务,那么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
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然而,如果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或者双方并未就此问题进行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
当事人催告之后,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那么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