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
预付款项可进行退还操作:
1.在约定时间内,买卖双方均已严格按照契约义务执行的情况下,预付款项应折算为交易金额或予以全额退回;
2.由于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无法签订正式
购房合同的情况,或者在就协议及其
补充条款内容未能达成共识且无法达成签约的情况下,责任并不在于任何一方,此时预付款项可予以全额退回;
3.若卖方单方面违反合约规定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则预付款项可予以全额退回并额外支付双倍金额作为
赔偿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
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