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惯例,
购房之
定金通常是不可退还的,然而若符合如下条件,仍有可能将其取回:
首先,若买卖双方均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则定金应当被视为支付的价款,或者予以退还;
其次,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由于无法签订正式的房屋购买合同,或者对于协议及其
补充条款的具体内容未能达成共识,导致无法完成签约过程,且此种情况并非由任何一方造成,那么此时定金便可被退还;
最后,如果卖方单方面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那么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双倍定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