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定金是不可退还的,然而在满足下列特定条件时,各类定金均可考虑进行退还:
首先,若双方严格按照先前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此时定金应被视为价款的一部分予以抵扣,或是直接返还给支付方;
其次,如果出现了特殊情况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合同,抑或是就协议及其
补充条款的内容未能达成共识从而无法顺利签订相关文件,且此种情况并非由任何一方单独造成,那么在此类情形下,定金便有可能得到退还;
最后,倘若卖方单方面
违反合同规定,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定金也有望获得双倍的退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