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
买房屋时,当交付日期延迟半年之久,
购房者有权利向卖方发送正式的催告信函,并与开发商进行深入的谈判和协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敦促对方能够加快履行
房地产买卖合同。而当经过三个月或者更长时间的敦促后,如果仍然无法解决交付问题,那么身为购房者便有权按照合同规定行使解除权,对开发商提出
赔偿责任要求,甚至要求退还全部购房款项及相关利息。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