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
买房屋的过程中,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双方签订的
购房协议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且
逾期时间已经超过三个月,那么作为
购房者,您有权要求
退房。在此情况下,您需要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告函,明确告知其合同的最后履行期限,并敦促其尽快
履行合同义务。如果经过三个月的催告后,开发商仍然未能如期履行合同,那么您将有权利行使解除权,终止这份
购房合同。
同时,开发商也必须承担因自身
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支付
违约金、
赔偿金等方式,以弥补您因此遭受的
经济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