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逾期交付房屋所产生的违约
赔偿金的比例,通常不应该超出
主合同约定的总价值的20%。然而,若由此导致的损失颇具规模,那么,适当的调整
违约金额度以达至主合同规定的总价值的30%,亦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自延迟交货之日起,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