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房产存有重大质量缺陷、严重影响到日常居住及使用的特殊状况下,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购买方有权解除该项合同,并且同时提出索偿要求以补偿其遭受的
经济损失。然而,购买方亦可选择请求出售方对该等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处理,并由出售方承担因修复工作而导致的延迟交房责任或者
赔偿其他形式的经济损失。至于其他类型的质量瑕疵,由于尚未对日常居住和使用产生严重影响,因此仅能要求出售方进行修复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而无法主张
退房。综合以上分析,当我们遭遇房产质量问题时,必须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维权。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