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
居住权益问题时,应当首先尝试通过各方间的和解与妥协来加以妥善解决。倘若此种方式未能达成预期效果,
当事人可选择寻求第三方机构或人士的协助进行协调调整,以期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若调解仍无成果,则可以考虑启动
民事诉讼程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
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
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
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
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
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以
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