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房地产
产权纠纷的案件,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具体条款规定,这些案件应当经由特定级别的划分以及地域范围限定的人
民法院进行专门的
管辖权审理。具体来说:第一类是因不动产业权纠纷而引发的
诉讼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属于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其次,若是由于港口作业过程中出现的种种
矛盾纠纷诱发了诉讼,那么这个责任应当交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去处理解决;再次,若是涉及到
遗产继承这方面的相关争议,产生的诉讼案,此类案件就应该由
被继承人逝世时的居所或者其主要遗产分布地点的人民法院取得专属管辖权。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任何个人在启动
诉讼程序之时,都需要向法院
递交正式的诉讼状文件,并且按照被告方人员的数量提供相应数量的诉讼状副本。如果遇到书写
起诉状确实存在实际困难的情况,
当事人可以选择以口头方式来表述
诉讼请求,相关内容会由人民法院进行详细记录备案,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知晓此事。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
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