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方计划取消已
购房产之
定金交易,则建议与出售方进行积极和善的沟通协调。在此,我们总结了以下五种特殊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卖方应将定金如数归还给买方:
首先,若开发商在与买方签订认购意向书之后的特定期限内,将买方已选定的房屋再度转售予他人,从而导致未能按预定时间正式签署合约的情形,开发商有责任向买方支付双倍的定金以示补偿;
其次,若开发商未能取得
商品房销售所需的相关合法资质证书,或者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顺利签署正式合同,乃至因此导致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的情况发生,开发商亦应对买方全额退还定金并承担买方可能承受的任何
经济损失;再次,若双方仅因在正式合同及其附属协议中的具体条款上存在分歧,且此分歧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无关,从而导致最终未能成功签约,那么双方均不视为违约行为,此时开发商仍需全数退还买方定金;此外,若认购意向书中对于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要素未作明确约定或约定含糊不清,以致于双方就此类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并最终导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开发商同样须向买方退还全部定金;
最后,若因非人为因素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缔结,卖方亦必须将定金原封不动地返还给买方。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