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情况下,由于
合同违约所引发的争议中,普遍认为,
当事人交付的
定金往往难以全额退还。然而,对于那些因无法预见的不可避免事件、例如自然灾害等导致双方无法达成正式的签约手续,或各项协议与附加协议的细节条款未能达成统一认知从而使得合作关系无法确立的情况而言,这种情况显然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因此,在此类情况下,当事人所交付的定金应该有机会得到部分返还。另一方面,如果房屋销售商因为非故意的原因(比如经济状况恶化等)无法继续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使得合同无法顺利执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交付的定金也应当得到适当的退还,并且还可以获得双倍的
赔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