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
房屋产权争议,双方
当事人可自由选择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若无法达成共识,亦可寻求村民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调解以寻得妥善解决之道。然而,倘若当事人不愿意进行协商或调解,或者在经过上述努力后仍未能达成和解协议,他们便有权向农村土地
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者径直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