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地产买卖合同产生的争议,可通过协商方式加以处理,当然也可以寻求
仲裁机构或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
司法诉讼。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凡涉及到
诉讼之诉,均须向当地人
民法院
递交书面形式的
起诉状,同时需依法根据被告人数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若填写起诉状确实面临较大困难者,亦可选择以口头方式发起
诉讼请求,由法院工作人员将相关内容记录在案,并向对方
当事人予以告知。此外,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如选择利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端,那么必须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且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书。若无此仲裁协议,即使单方面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也不会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
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
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