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条例,在商品保质期之内,若发现任何房产质量上的瑕疵,则须由地产开发商全权承
担保修之责。根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对其所出售的商品房负有质量保修的法律责任。双方
当事人应在
签订合同时,就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以及保修责任等重要事项进行详细约定。保修期限自
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出现的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需依法履行保修义务,并对由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然而,对于因
不可抗力因素或使用者不当行为导致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