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农村
房屋产权纠纷的问题上,各方
当事人可首先尝试以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若不愿进行协商或协商无果,则可请求所在地区的村民委员会及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调处。当
诉讼发生时,当事人可选择将案件提交至
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对于
处理决定以及
仲裁结果,各方如有异议皆可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予以挑战。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